受賄罪
來源:市文旅產業投資公司 日期:2023-06-27 10:29 閱讀量:159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一、常見職務類犯罪解讀|受賄罪
(一)本罪的主體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或者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教唆或者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二)本罪的客觀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二、典型案例
張翔,原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萊茵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茵達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投資發展部經理,負責公司投資業務的前期論證、評審、抵押物評估、法務等工作并參與對子公司的考核等企業管理工作。
2013年年初,張翔與桑某相識,桑某居間介紹南京瑞鷹鈣業有限公司、無錫昌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萊茵達公司融資,并表示將從居間費中給予張翔好處。因融資業務規模問題,張翔利用職務便利將該筆550萬元的融資業務介紹至萊茵達下屬子公司江蘇開元國際集團石化有限公司,并在抵押物評估、業務模式選擇、合同擬定等方面提供幫助,最終南京瑞鷹鈣業有限公司、無錫昌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融資得款550萬元。2013年春節前的某日,張翔收受桑某賄賂的現金15萬元。
2013年上半年,張翔利用職務便利,為國能子金電纜南通有限公司向萊茵達公司融資2000余萬元的業務提供幫助,后張翔于2014年3、4月的某日,收受國能子金電纜南通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賄賂的現金2萬元。
2014年年初,張翔利用職務便利,為安徽郎溪瑞豐銅業有限公司向萊茵達公司融資1000余萬元的業務提供幫助,后張翔于2014年4、5月的某日,向安徽郎溪瑞豐銅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索要得購物卡5萬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4年年初,張翔利用職務便利,為安徽郎溪瑞豐銅業有限公司、無錫電線二廠有限公司向萊茵達公司融資1000余萬元的業務以及欠款催收等提供關照和幫助。2013年下半年,張翔協調安徽郎溪瑞豐銅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無錫電線二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分別購買了無錫昌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給萊茵達公司的商鋪各8套,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間,張翔在代理胡某、季某收取商鋪租金的過程中,扣留了部分租金,胡某、季某在得知該情況后,為了能在前述融資業務及欠款催討方面得到張翔的關照,遂以對該部分被截留的租金不予追討的方式向張翔進行賄賂。張翔收受胡某賄賂的錢款合計5.4萬元,收受季某賄賂的錢款共計1.1萬元。
張翔將上述收受的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日常開銷和個人放貸。
2019年4月8日,張翔被無錫市錫山區監察委決定留置,歸案后,張翔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案破后,張翔向無錫市錫山區監察委員會退出涉案全部贓款28.5萬元及孳息0.78萬元。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翔作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翔有索賄情節,從重處罰;張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予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翔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涉案贓款及孳息人民幣29.28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無錫市錫山區監察委員會依法處理。